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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实行交通限行措施 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来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浏览次数:637 发布日期:2019-01-04

1月3日,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自1月3日18时起就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新能源汽车,包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

以下是通告原文:

关于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9年1月3日17时,我市发布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信息,自1月3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市政办发〔2018〕110号)规定,现就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19年1月4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三、限行规定: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新能源汽车,包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营运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

(七)“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八)持有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轨道办要优化公共交通保障,提高公交、地铁运力和服务水平,科学设置公共自行车站点并合理投放,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八、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加和优化公交专用道,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畅通和公交优先通行;同时,保障公共自行车等绿色低碳交通出行的便捷。

十、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冬防期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市环公告〔2018〕4号)暂停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次日起继续执行冬防期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特此通告。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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