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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务局发文 氢能源货运车辆配送最高可获22万补贴

来源:新能源之窗 浏览次数:749 发布日期:2018-12-27

近日,佛山市商务局发布了《佛山市城市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办法(公众征询稿)》,对佛山市保有用于城市配送的氢能源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定了扶持办法,规定了相关扶持标准。规定申报营运补贴的车辆核准行驶里程在2万至10万公里之间,补贴金额以10万公里22万元标准按比例计算,最低为2万公里4.4万元(计算办法:22×核准的行驶里程/10)。申报车辆核准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按最高22万元给予补贴。

佛山市城市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办法

(公众征询稿)

根据《佛山市氢能产业发展暨氢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佛发改交能〔2017〕92号),结合我市新能源货运车辆运行现状以及绿色交通发展要求,推动我市货运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配送氢能源物流车辆推广应用。特对我市保有用于城市配送的氢能源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资源整合,绿色环保。鼓励承担城市配送的运输、物流、快递企业使用氢能源货运车辆,以需求带动加氢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逐步推行以氢能源货运车辆为主的城市配送,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实行以政府政策引领,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构建企业自负盈亏、政府合理补贴的车辆使用政策扶持体系。

(三)与时俱进,动态调整。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氢能源使用进行扶持的基础上,制定市级扶持办法,对我市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购买并用于城市配送的车辆进行扶持,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承担。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和氢能源应用技术的发展情况,分阶段每年对市级扶持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二、扶持对象及标准

(一)扶持对象。

1.车型:2017年至2019年购买并在我市上牌(登记注册)用于城市配送的氢能源货运车辆(已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下所称车辆均以此为标准)。根据国家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的精神,自申报的氢能源货运车辆上牌之日起至申报规定时间止行驶里程不低于2万公里(含2万公里)可以申请补贴扶持。

2.申报单位:由依法购买并合法拥有以上车辆所有权、且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负责申请。

3.补贴年限:补贴为逐年申请,2019、2020每年申请一次,依申报通知规定时间为申报数据统计周期。

(二)扶持标准。

1.2017、2018年上牌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于2019年申请不超过22万元的营运补贴。

申报营运补贴的车辆核准行驶里程在2万至10万公里之间,补贴金额以10万公里22万元标准按比例计算,最低为2万公里4.4万元(计算办法:22×核准的行驶里程/10)。

申报车辆核准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按最高22万元给予补贴。

2.2020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后对2019年12月31日前上牌并行驶2万公里以上的车辆重新确定标准进行补贴(2017、2018年已补贴的车辆按其申报年度新增的行驶里程计算)。

三、不可申报的情形

1.当年已申领运营补贴的车辆转让后不能在同年再享受补贴;

2.购买车辆方名称与申请补贴单位不一致(车辆已转让的除外,但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以及租赁、借用车辆的企业、单位、个人不得申报;

3.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超过其所有车辆总数10%的法人单位不得申报;

4.已转让且不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的车辆,不得申领车辆运营补贴。

四、申报条件与流程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在佛山市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能够向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提供有关数据,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考核;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持有效从业、驾驶资格证件的驾驶员,且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3.属于合法购买氢能源货运车辆的本市法人单位,能够提供氢能源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保险单等资料,车辆所有权人与申请补贴方一致;

4.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含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含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5.如申请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但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需提供车辆所有权变更的合同文件、机动车登记证所有权变更记录及原始购车发票等凭证;

6.能够提供所购车辆已获国家补贴的情况;

7.申请方必须持有申请车辆的加氢充能发票(汇总),以供统计。

(二)车辆应符合的条件。

1.车型必须是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氢能源货运车辆;

2.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需提供申请车辆年行驶里程数据(行驶里程必须真实);

4.车辆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5.持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申请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佛山市城市配送氢能源货运汽车营运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购车发票、加氢充能发票(汇总)、车辆保险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如车辆所有权变更,还需提供车辆所有权变更合同(买卖或赠与等合同)、机动车登记证所有权变更记录及原始购车发票等凭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记录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含国、地税);

5.所购置的氢能源货运车辆已获取国家补贴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车辆的加氢充能发票复印件;

7.相关管理规定和安全制度;

8.与管理人员(驾驶员)签定的劳动合同、驾驶员身份、驾驶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

9.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监控设备显示行驶里程照片;

10.承诺书。

(四)申报流程。

由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法人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材料上报。

1.申报。申报单位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报资料。

2.审核。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交通运输局。

3.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商务局,由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财政向经批准的申报单位发放资金。

五、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组织开展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专项补贴扶持政策,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扶持资金并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属区财政部门。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资金的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若发现申报资料造假或不实情形,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纳入黑名单,列入广东省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资金扶持,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

(三)如在申报资金、提交资料等过程中出现伪造、作假、变造、数据不实等情形,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一)根据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其中氢能源货运车辆仅有8个型号,且均为中型货车。如今后有重型或轻型氢能源货车上市、上牌,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补充规定。

(二)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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