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首页 > 新闻 > 政策补贴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汽车远程OTA升级技术召回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汽车远程OTA升级技术召回监管

来源:亚洲新能源汽车网-编译 浏览次数:2117 发布日期:2020-11-30

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通知。通知显示,为加强监管和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以下为通知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者和单位: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加强监管,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标签:  汽车程OTA
相关新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亚洲新能源汽车网www.asianev.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亚洲新能源汽车网www.asianev.com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亚洲新能源汽车网www.asianev.com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3、本网部分文章系转载,转载均注明来源,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表述意见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意见;如涉及版权及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本网拥有最终解释权。
关于我们

网站介绍

合作客户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服务项目

金牌会员

品牌广告

网站建设

公众号
微信群
QQ群
联系我们

0755-21036319

我们随时等待您的来访!

24小时在线客服

www.asianev.com 深圳市猫头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8000966号